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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开发商人为制造抢房假象 深圳投资客超三成下一篇
人民日报:买二手房怎么走出信息迷雾2012年8月14日,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原告(买受人)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44.35平方米,每平方米8546.58元,总价款1233699元,原告于当日交纳首付款373699元,余款约定于2012年9月14日前办理完按揭贷款手续。2012年9月18日,原告到被告交纳剩余购房款时,发现购买的房屋窗前有两个圆柱,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付图纸南面窗前是阳台,没有圆柱,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协商,被告同意待问题解决后原告再付清购房余款。现被告表示房屋现状不能改变,双方未交接房屋,原告亦未交付购房余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被告按每平方米1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至2013年9月25日约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1、被告交付房屋与合同附图不符是否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如何计算损失?
2、被告延期交付是否构成违约?
【律师分析】
(房律师: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朴一梅)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下面从合同法律关系角度对上述争议焦点进行评述。
首先,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出卖人应根据合同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如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出卖人构成违约。本案中,如被告无法证明在售房时已告知原告窗前有圆柱以及原告事先查看涉诉房屋时已经知晓房屋窗前建有圆柱的事实,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损失的确定,本案法院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格,酌情赔偿每平方米300元的损失。
其次,本案因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日期之前双方已经发生纠纷,房屋已无法交付,因此,不能认定被告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主张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fengpe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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