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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过卖房合同后房价上涨 卖房人宁赔135万元也不履约

发布时间: 2016-06-29 11:33:53

来源: 南京晨报

分类: 其他楼讯


晨报讯(通讯员 江福禄 王玥 记者 冒群)2015年以来,江苏南京、苏州等二手房市场出现价量齐涨的局面。在二手房成交大热的刺激下,部分二手房的报价也开始水涨船高,更有甚者,卖房合同都签了,还想涨价,宁愿赔高额违约金也要违约。昨日,江苏高院公布了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经调解,卖方李女士退回定金和预付购房款,并愿意赔偿原告张某50%的违约金。

张某为改善居住环境,购买了一套位于园区的房子。在与房主协商确定后,以总价260万元的价格签订了购房合同,并预先交纳5万元定金和35万元购房款,合同规定在2015年8月1日之前完成过户。谁知卖方李女士原先房屋所有权登记有误,导致无法变更过户登记,就被耽搁了下来。谁也想不到的是,2015年下半年,园区房价疯涨,不少楼盘已经突破每平方米3万元大关,这让张某心里是又喜又急。喜的是这次买房赚大了,急的是如今过户受阻,不知何年何月这房子才能写上自己的名字。

心急如焚的张某联系到卖方李女士,希望其尽快配合办理好过户登记。可已经过了约定期限半个月,李女士还是没有任何回应,张某无奈之下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配合房屋过户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张某认为自己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辩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按揭贷款的提前偿还,并配合身份资料调取,没有阻碍交易造成违约的事实存在,只是由于产权登记问题相关部门无法办理过户,被告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责任。最终,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解除原签订合同,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定金及购房款40万元及赔偿其他各项损失135万元。

法官提醒:房价上涨带来了二手房交易纠纷的大幅增加,“利”字作祟使得不少卖方甘冒违约的风险,宁可赔偿高额违约金也不愿按合同出售房屋。出卖人因房价上涨而毁约的行为,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也有着极大的损害。在二手房交易中,合同约定应明确网签时间、涤除抵押权、资金托管、户口迁移、违约金比例等问题,预防纠纷的发生。

责任编辑: l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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