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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高企致投资风险加剧 房企竞相试水合伙人制□本报记者 袁 辉
2014年5月12日,刘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购买李某的一套房屋,签约当天支付给李某定金2万元,10日内支付购房款30万元,余款55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李某确保2014年6月12日前将房屋交给张某,8月12日前取得产权证,并与3日内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李某也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张某随后开始装修。
2014年6月20日,李某突然通知刘某不再履行合同。刘某经了解,李某早在6月13日就已经把房子卖给了吴某,并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于是刘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赔偿装修损失费。
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仅是关于诉争房屋的一种买卖意向,双方尚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双倍返还定金;其在6月13日即告知张某不再履行合同,但张某仍对房屋继续进行装修,人为扩大损失,对此也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并非李某所称的一种买卖意向。李某单方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李某辩称其6月13日即告知刘某不再履行合同,由于李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最后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返还刘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刘某的装修损失费。
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郭嗣彦律师表示,本案中刘某提出的是十分合理正确的诉讼请求。有许多购房人在遇到这种“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尤其是先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购房人,都会主张自己的合同有效,而另一份合同无效。但实际情况时,两份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都有效。在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出卖人可以选择与其中的一个购房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而不论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然后向另一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已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屋理应归办理手续的购房人所有,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另一购房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责任编辑: l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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