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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租户不交物业费 业主需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 2015-12-23 11:30:15

来源: 长沙晚报

分类: 本地楼市


市民曹女士:我现在有套房子租出去了,但是上个月因为房屋外墙渗水,租户不但自行搬走了,而且还有近半年的物业费拖着没交。现在物业公司天天打电话要我去处理,请问我该如何和物业公司协商?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我可以以此为由拒绝交物业费吗?租户不交物业费,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对于曹女士遭遇的问题,记者咨询了相关部门和法律人士。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对于承租人不交物业费的问题,律师认为业主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损害第三方权利,业主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只能对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这种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得通过合同损害第三方权利。

从债务的角度分析,业主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实际上构成了债务的转移,将原属业主的债务转移给承租人,在业主和承租人之间有效,这种债务转移没有得到债权人即物业公司的同意时并未免除业主支付物业费的责任。

责任编辑: l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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